合伙企業涉稅解讀
時間:2025-06-18瀏覽次數:635次

合伙企業是指由各合伙人訂立合伙協議,共同出資,共同經營,共享有收益,共擔風險,并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,又可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。
1、合伙企業增值稅
根據合伙企業的正常業務類型,區分不同的稅率和征收率正常繳納,正常對外開具增值稅發票即可,和其他企業并無不同。
2、合伙企業所得稅
合伙制企業本身并不具有法人地位,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主體,自身并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,由合伙人繳稅。
根據財稅[2000]91號文,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。
對合伙企業而言,被穿透的只是所得稅。
對于流轉稅而言,合伙企業仍然是納稅主體。財稅[2016]36號文第一條規定,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、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(以下稱應稅行為)的單位和個人,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。”因此合伙企業屬于增值稅的納稅主體,其生產經營所得應對照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。
從事股權投資的有限合伙企業,股權轉讓所得不需要繳納增值稅,但企業在二級市場出售股票的行為,應比照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53號公告第五條對限售股買入價格的判定標準,按照“金融商品轉讓”品目繳納增值稅。
股息紅利并入生產經營所得繳稅
對于合伙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,財稅[2000]91號文規定,按照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、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,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,適用5%—35%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,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。但對于合伙企業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,不并入企業的收入,應作為合伙人取得的股息紅利,單獨納稅。合伙人為自然人,“按‘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’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”(國稅函[2001]84號);合伙人為法人,取得的股息紅利由于不屬于“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”,因此不能享受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免征企業所得稅政策,應并入法人合伙人當期應納稅所得額,按25%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3、合伙人所得稅
對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,應按“先分后稅”原則征收所得稅,以每一合伙人為納稅人,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。自然人合伙人繳納個人所得稅,法人或者其他機構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《財政部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》(財稅[2008]159號)規定合伙企業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。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,繳納個人所得稅;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,繳納企業所得稅。
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:
股東為自然人承擔個人所得稅:根據財稅[2000]91號文,合伙企業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“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”應稅項目,適用5%—35%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。
備注: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,按“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”應稅項目,適用5%-35%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,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。不執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,其從有限合伙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,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”應稅項目,依20%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(以地方執行政策為準)。因此符合條件的有限合伙企業,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可以享受20%優惠稅率,自然人普通合伙人,仍然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。
股東為企業承擔企業所得稅:合伙人是法人組織的情況,按照企業所得稅來繳納,適用25%的稅率。
疑點1:如果合伙企業的利潤留存在企業,一直不作分配,合伙人需不需要繳稅?
財稅[2008]159號文規定:“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‘先分后稅’的原則”。“先分后稅”:“先分”是指“應分配”的所得,而不是實際分配的金額。合伙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中不僅包含分配給合伙人的利潤,也包括應分而未分的留存收益。因此,即使合伙企業對其利潤未做分配,也應該按照稅法規定的分配比例,計算每個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。(這個是與有限公司不同的地方,有限公司是有分紅才納稅,不分紅不納稅,因為有限公司分紅的那部分是已經繳納過企業所得稅的,而合伙企業用于分配的利潤還沒有繳納所得稅。)
疑點2:合伙企業虧損如何處理?
合伙企業虧損了,是否也可以享受有限公司那種虧損可以稅前彌補的政策,得區分兩種情形,一個是法人投資者,一個是個人投資者。法人投資者,還是159號文的規定,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,合伙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,這部分投資損失是不能當時就跨企業抵扣的,而是要等到這家被投資的合伙企業以后盈利了,用虧損來抵減盈利,用這種方式來體現當時沒有調整的投資損失。當然如果合伙企業虧損的當年就關門清算了,那法人的股權投資損失是可以稅前抵扣的。
對于合伙企業,無論投資者是個人還是法人,適用的政策與一般企業相同,只是對于法人投資者而言,合伙企業的虧損不能當時跨企業抵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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